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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遷秒到pos機
宿遷秒到pos機
人和信用卡都在宿遷,卻在上海被盜刷走了42300元,家住宿遷的丁女士為此將銀行告上了法院。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8日,丁女士在某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2017年6月3日下午2點左右,丁女士在宿遷的家中收到兩條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發來的消費信息,丁女士一下子就懵了:人在宿遷,信用卡和身份證都在身上,怎么會收到消費信息呢?
莫名其妙的丁女士立即去某銀行的支行營業點查詢,發現自己的信用卡被連續盜刷兩次,一次顯示交易場所為“上海某珠寶行”,消費金額為17950元,一次顯示交易場所為“上海某日用品店”,消費金額為24350元,兩次共計損失42300元。丁女士隨即在該銀行營業點打出該卡交易明細,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事后,丁女士與銀行協商,銀行稱已經著手調查,如果卡沒用密碼支付,POS機信息來源存在異常,按照規定,可返還盜刷金額。但如果不是,只能儲戶負責,建議丁女士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
隨后,丁女士多次與銀行交涉未果,最終將銀行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銀行作為信用卡的發卡行,有義務保障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在資金被盜刷之前實際占有者并不在原告丁女士。涉案信用卡金額42300元被盜刷的地點位于上海市,時間為2017年6月3日13時54分和13時55分,該時間距原告到被告處查詢及報警時間不足2小時,依常理原告在該時間段內在上海發生消費或將信用卡交由他人消費的可能性較小,故可以推定其信用卡系被他人盜刷,且信用卡被盜刷也已刑事立案。在此情形下,不宜由原告承擔信用卡被盜刷的民事責任。同時,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應承擔過錯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被告的辯稱,法庭不予采信。對于信用卡被他人盜刷,原告逾期未償還被盜刷的金額,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也沒有過錯。
遂判決:原告對于2017年6月3日發生的金額分別為17950元和24350元的兩筆交易共計42300元不承擔向被告的還款責任;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率之日起3日內消除原告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生的負面個人征信記錄。
法官提醒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銀行卡盜刷糾紛案件呈高速增長態勢,包括信用卡和儲蓄卡。銀行卡被盜刷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持卡人丟失、泄露銀行卡及密碼,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現的盜刷行為;二是不法分子通過多種渠道獲取銀行卡號、密碼,通過克隆、復制出偽卡進行盜刷的情形。
市民在發現賬戶異常變動后,有三個“盡快”:一是盡快致電銀行客服,核實賬戶異常變動的原因,立即辦理臨時掛失。二是盡快到最近的ATM機、銀行營業場所或者大型商場,用卡交易,如查詢、取款、消費等,證明真卡與本人未分離。三是盡快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向辦案人員出示銀行卡原卡,取得報案回執或受案通知書等文件。及時的掛失和報案,有利于法院從時間和空間上判斷真卡是否出現在提現或消費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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