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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上賣pos機違法嗎
依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而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還應申請經營許可。廣大市民群眾要注意了,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卻利用網絡平臺動起了“歪腦筋”,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五華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及個人售賣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并移送公安機關。
廣東女子周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梁某。2022年12月22日,周某與梁某通過微信約定,周某向梁某購買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8000支,并先后向梁某支付了共計53200元。后梁某聯系其大學同學吳某東,而吳某東向梁某介紹了吳某慶,后由梁某與吳某慶直接通過微信聯系并由吳某慶直接向周某發貨。后因吳某慶提供虛假物流訂單號且一直未發貨,而梁某又未向周某返還貨款,遂產生涉案糾紛。庭審中,梁某與吳某東二人均認可其并非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生產商或銷售商,均認可沒有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資質。
承辦法官經仔細審查,認為梁某與吳某東以及吳某慶在不具備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資格的情況下,向周某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梁某收取周某的款項后提供虛假的物流訂單號,且經催貨后沒有發貨也沒有退款的行為涉嫌詐騙罪。據此,本案經濟糾紛可能涉嫌經濟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之規定,對該案裁定:駁回起訴,并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提醒,藥品安全及各類醫療器械安全關乎大眾生命安全與健康,個人或經營主體在未取得經營資質情況下,不得私自銷售各類藥品及抗原檢測試劑。同時,建議廣大消費者注意甄別網絡上的虛假信息,選擇有資質的經營企業購買,保持理性判斷。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曾舒雯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 趙小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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