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刷卡數額

 新聞資訊2  |   2023-08-05 10:27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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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刷卡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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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甲,中共黨員,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巡邏防控大隊大隊長。2016年4月,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老板乙非法采砂提供方便。事后,乙為表示感謝,送給甲一張銀行卡,并告知卡內已有1萬元,以后每個月還會轉錢進去。此后乙每月往該卡轉入1萬元;從2017年5月開始,每月轉入2萬元;從2018年2月開始,每月轉入3萬元,但未將增加轉錢的情況告知甲,一直到2018年8月止,共計往卡里轉入52萬元。2017年1月前,甲均將卡中錢取出用于個人消費,共計9萬元。2017年1月,甲使用該銀行卡取現時,發現取款機無法識別,到2017年7月,甲將該卡交給其弟弟丙,看丙能否通過POS機將錢套取出來,丙拿到卡后通過POS機成功將錢轉出,但對甲謊稱卡里只有7萬元,并轉賬給甲4萬元。此后,該卡一直由丙保管使用,丙未告知甲卡內資金的情況,甲亦沒有再過問。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甲多次收受乙現金共計80余萬元。2019年6月,甲因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到案后其對收受銀行卡一事供認不諱。

【分歧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甲通過收受銀行卡受賄的具體數額該如何認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甲實際獲取的錢款數額認定其受賄數額,即認定為13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在實際支配該銀行卡的時候,乙每個月固定往卡里轉入1萬元,讓甲主觀上產生了每月只收受1萬元的主觀認知,甲對乙后來增加轉錢的情況不知情,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當認定甲每月收受乙1萬元,從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共計29個月,即認定為29萬元。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以乙轉入的全部數額認定甲的受賄數額,即認定為52萬元。

【評析意見】

經研究,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以收受銀行卡方式受賄不應以實際支取或者消費作為認定受賄數額標準

本案中,甲主觀上明知乙的請托事項,實際上又實施了幫助行為,收取并實際占有了銀行卡,銀行卡已實際處于甲的支配下,根據《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之規定:“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因此,對以收受銀行卡方式受賄的數額認定,并不以受賄人是否實際將卡內金額套現作為認定受賄數額的標準。一般情況下,卡內的存款數額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觀點一以甲實際獲取的13萬元認定受賄數額顯然不合理。

二、將52萬元全部認定為受賄數額并不違反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在實際支配該銀行卡的過程中,乙每個月固定往卡里轉入1萬元,讓甲產生了每月只收受乙1萬元賄賂的主觀認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當認定甲每月收受乙1萬元,共計29萬元。但事實上,乙送卡時只說以后每月會往卡里轉錢,并未言明數額,且從甲后續收受乙現金80余萬元以及甲將銀行卡交由其弟隨意處置等情況來看,甲明知乙所送銀行卡是其職務行為的對價,對乙轉入卡內的金額大小以及對卡內金額的處置系希望及放任的故意心態。甲將收受的銀行卡轉交丙支配使用,亦應認定為甲對銀行卡的支配使用權的行使及延伸,系甲受賄既遂后對贓款贓物的處置。因此,將52萬元全部認定為受賄數額沒有違反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綜上,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以乙實際轉入銀行卡中的52萬元認定甲的受賄數額。(柳松 作者單位:海南省??谑屑o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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