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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廠鎮pos機辦理
這是《中國經營報》為您分享的第1010篇原創文章;我們只發有態度,有干貨的原創。
由于匿名、去中心化(在交易過程中具體體現為不依賴于中心結算)的特點,比特幣極易滋生各種犯罪。
比如在洗錢場景中,若嫌疑人將非法所得放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將非法所得轉換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接下來進行基于虛擬貨幣的轉賬或直接兌換成人民幣等法幣。在比特幣轉賬交易中,交易雙方匿名不可追溯,極其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另一方面,比特幣的價格,也導致了不少人為了獲取比特幣而越過法律紅線。
通過比特幣匿名轉賬“阻斷”流向追蹤
最近,裁判文書網上就公布了這樣一則案例,根據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顯示,2018年6月份開始,多名被告實施電信詐騙,張某負責通過刷POS機消費轉移錢款,丁某通過比特幣交易的方式將詐騙款換為比特幣,然后將購買來的比特幣賣出,并指令比特幣買家將人民幣錢款轉入多個個人銀行賬戶,最后將錢取出,以達到洗錢目的。
北京市漢鼎聯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強撰文指出,在涉及比特幣的網絡犯罪中,由于比特幣的匿名性以及黑產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在資金的流轉過程中多使用黑卡、地下錢莊、賭博網站或者混幣、暗網,要想將每一筆資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
注:暗網是比特幣作價出售一些商品或者服務(一般是非法的商品或服務)的深網。
“我在2017年處理的一起網絡詐騙案中,他們將客戶的入金全部從境外網站上購買了比特幣,公安機關認定的涉案金額是2000多萬,但我們在辯護時發現,這2000多萬的詐騙金額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資金是沒法形成資金流轉的證據鏈的,最終檢察院在公訴時認定的涉案金額改為700多萬,在我辦理的網絡犯罪案件中,降低金額最多的一起案件是發生在浙江的一起案件,詐騙金額由一開始的1.9億降低為1.2億,足足降低了七千萬左右的金額。”張洪強在文中表示。
大廠員工、學校校長為之瘋狂
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幣目前價格昂貴,除了通過購買,還可以挖礦獲得。
電腦下載挖礦軟件,然后運行特定算法,與遠方服務器通訊后獲得相應比特幣就是挖礦的方式之一。
為了挖礦獲取比特幣牟利,不少人鋌而走險。
此前,湖南某中學校長與副校長就曾經為了挖礦,弄了幾臺服務器在學校機房進行“挖礦”,大功率服務器一個月電費就要一萬多元人民幣,同時還占據大量帶寬,導致校園網一度癱瘓。
此外,還有直接控制公司服務器進行挖礦的案例。
2020年3月5日,裁判文書網上公布,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安某擔任服務器運維管理人員期間,利用其負責維護百度公司搜索服務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權限,以技術手段在百度公司服務器上部署“挖礦”程序,通過占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硬件及網絡資源獲取比特幣、門羅幣等虛擬貨幣,后將部分虛擬貨幣出售并獲利人民幣10萬元。
違規使用原本不是挖礦機的服務器挖礦的事情屢見不鮮。
某數據中心就公告稱,公司云主機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活動,由于比特幣挖礦行為并未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認可,同時挖礦也會對硬件資源造成大量損耗,導致影響云服務器的穩定,為了保障用戶云服務器的穩定運行,規避因此帶來的法律風險,請勿使用公司云主機從事相關活動。如有發現,直接關閉,并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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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原創內容
作者:《中國經營報》
記者 鄭瑜
(微信號zhengyu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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