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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中國唐山網站發布《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對<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詳情如下:
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對《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對原《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唐政發〔2015〕37號)進行了修改完善,并起草了《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您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唐山市路北區北新東道31號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501房間,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dcscglc@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23日。
附:
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唐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第三條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監督和指導,并負責路南區、路北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其它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當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政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定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日常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唐山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負責監督管理商業銀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唐山監管分局(以下簡稱唐山銀保監分局)負責開展指導、監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相關行業監管工作。
商業銀行負責對監管賬戶收支情況的日常監管。
第四條全市應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選擇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的相關規定,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由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逐步推行協議電子化和電子簽章。
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由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銀保監分局共同制定。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全部存入專用賬戶,由監管機構對重點監管額度部分實行重點監管,優先保障工程建設。
重點監管額度是指預售項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等相關建設費用總額。
重點監管額度標準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行政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并定期調整公布。
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且建筑單體預制裝配率達到50%以上或者采用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技術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其項目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降低20%。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止。
采用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技術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在重點監管資金中留存5%,在房屋竣工交付滿兩年后,解除監管。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方案,并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項目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和額度;
(六)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監管賬戶和賬號。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監管賬戶和賬號事項。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購房人,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購房人應當按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約定的付款時間,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或者POS機將全部購房款或者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存入后方可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人貸款的,放款機構應當將購房貸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并完成對應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 統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第十三條重點監管資金以工程建設進度作為編制依據,每筆資金分節點按比例提取。
第十四條重點監管資金提取節點及比例分別為:
(一)監管項目工程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層數四分之一申請用款的,提取數額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25%;
(二)監管項目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層數三分之一申請用款的,提取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35%;
(三)監管項目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申請用款的,提取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60%;
(四)監管項目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四分之三申請用款的,提取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70%;
(五)監管項目結構封頂申請用款的,提取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80%;
(六)監管項目在質量監管機構監督下通過六方主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圖審機構)驗收后申請用款的,提取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90%;
(七)監管項目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申請用款的,提取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95%;
(八)除被動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項目外,監管項目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全額提取剩余的重點監管資金。
采用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技術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在房屋竣工交付滿兩年后,以套為單位全額提取留存的重點監管資金。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確認重點監管資金提取節點,應向監管機構提交申請,并按節點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四分之一的, 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工程進度證明和不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證明文件;
(二)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三分之一的, 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工程進度證明和不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證明文件;
(三)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工程進度證明和不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證明文件;
(四)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四分之三的, 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工程進度證明和不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證明文件;
(五)主體結構封頂,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記錄和不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證明文件;
(六)在質量監管機構監督下通過六方主體驗收,提交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圖審機構等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不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證明文件;
(七)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八)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證明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證明。
采用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技術建造的商品房項目,提交滿兩年的房屋交付確認單。
第十六條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的現場查勘,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監管系統出具重點監管資金提取節點電子確認書,并將相關電子信息推送給監管銀行;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確認通知書。
第十七條預售監管資金提取實行網上自動撥付。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時,監管銀行可通過監管系統直接實時撥付每筆資金;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時,監管銀行應當依據監管機構出具的重點監管資金提取節點電子確認書和推送的相關電子信息,通過監管系統實時撥付每筆資金。
第十八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后,提供給監管機構。
第十九條預售項目需變更監管銀行的,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先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變更期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暫停該項目網上簽約。
項目暫停網上簽約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原監管銀行解除監管協議,重新選定監管銀行,開立新監管賬戶,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項目已銷售的,還應向全部購房人及購房貸款銀行告知監管銀行變更情況,并將原監管賬戶內資金全部轉入新開立的監管賬戶,撤銷原監管賬戶。上述事項辦理完成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以下材料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恢復該項目網上簽約:
(一)變更監管銀行申請;
(二)解除監管協議;
(三)新簽訂的監管協議;
(四)已告知購房人監管銀行變更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已告知購房貸款銀行監管銀行變更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新監管銀行出具的資金轉入新監管賬戶的證明材料;
(七)原監管銀行出具的原監管賬戶撤銷的證明材料;
(八)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預售資金監管期間,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變更、項目轉讓等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辦理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共同向監管機構提出退款申請,再憑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系統出具的退款電子確認書和推送給監管銀行的相關電子信息,向監管銀行辦理結算退款手續,合同剩余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款手續后2個工作日內退還購房人。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被動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還需竣工交付滿兩年)后,應當書面告知監管機構。監管機構于2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經核實,情況屬實的撤銷對監管賬戶的監管,并通過監管系統通知監管銀行終止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監管機構應每年將監管銀行履行協助監管協議情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履行情況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使用情況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的,監管銀行有義務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監管機構。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賬戶外收取房價款、或者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收取房價款的,不予網簽合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活動,并處監管賬戶外已收取房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繼續違法銷售,情節嚴重的,處監管賬戶外已收取房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暫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全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網上簽約,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記入河北省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
未將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理;未將商業貸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由唐山銀保監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開展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書面通知監管銀行暫停撥付監管賬戶內的全部商品房預售資金,并啟動應急措施,協調相關部門監督監管賬戶內資金的使用: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情況;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工程建設的;
(三)預售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發生質量事故的;
(四)預售項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風險的;
(五)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監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銀保監分局發現的,由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銀保監分局做相應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發現的,通報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銀保監分局做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自發現之日起,不得開展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審核用款申請,撥付預售資金的;
(二)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收存預售資金行為,未及時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
(三)未按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數據接口規范傳輸數據的;
(四)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政部門、監管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短粕绞猩唐贩款A售資金監管辦法》(唐政發〔2015〕37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唐山
編輯 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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