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很多關于頭部pos機構瘋狂回購, 業績不達標構成根本違約的知識,也有很多人為大家解答關于頭部pos機構瘋狂回購的問題,今天pos機之家(www.bangarufamily.com)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本文目錄一覽:
頭部pos機構瘋狂回購
【說明】
日讀一判,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日固定學習會。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們于2022年12月9日集體學習的案例。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們學習分享的案例,將隱去主體及案號信息。給您帶來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請留言留下您的郵箱地址,我們會盡快安排發送。
【裁判要旨】
股權投資中,融資方未滿足業績目標、未滿足投資前交割條件,同時又不履行配合投資人專項審計的合同義務的,構成對《股權投資協議》的嚴重違反,投資人有權依約要求融資方承擔回購股權的責任。
以上為本案法律關系圖
【訴訟主體】
上訴人(原審被告):夏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公司。
原審被告:丁某。
原審被告:呂某。
原審被告:乙公司。
【基本案情】
上訴人夏某因與被上訴人甲公司、原審被告丁某、呂某、乙公司公司增資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夏某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駁回甲公司一審對夏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和Z公司未構成違約,并不存在《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約定的回購條件。1.《股權投資框架協議》中關于業績承諾的部分未完成,不能當然推定為夏某、丁某、呂某、乙公司及Z公司的嚴重違約行為和未能及時補救,回購條件不成就。業績承諾完成與否及完成之程度并不能直接觸發約定的回購。2.夏某、丁某、呂某、乙公司和Z公司滿足了先決條件各條款,甲公司以其投資行為進行了確認。3.“Z”知識產權未從長春市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名下過戶至Z公司不構成嚴重違約。XX公司是Z公司的全資子公司,“Z”知識產權無論在XX公司名下還是在Z公司名下,均不影響甲公司的權益。目前涉案知識產權變更手續已在進行中。4.夏某、丁某、呂某、乙公司及Z公司未嚴重違反信息權條款相關規定。自投資協議簽訂之日至2017年9月,Z公司均按約定通過郵件將Z公司的財務月報表、年度財務報表等提供給甲公司。2017年10月之后,因甲公司指定聯系人離職,甲公司搬離指定收件地址,甲公司未書面告知后續聯系人和地址,Z公司無法將財務報表及時提供給甲公司。Z公司自2016年6月22日成立,通過電話通知形式召集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一審法院以未定期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認定夏某、丁某、呂某、乙公司和Z公司嚴重違約顯然屬于自相矛盾。二、夏某不是Z公司或XX公司的股東,并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一審法院判決夏某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對夏某不公。1.《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約定,重組步驟完成后,夏某和乙公司將不再持有XX公司或Z公司的股權。2.《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簽訂后,夏某及乙公司按約退股,并完成工商變更手續,退股后,夏某和乙公司不再是Z公司或XX公司的股東,不再享有Z公司和XX公司的股東權利義務。3.夏某未在《承諾函》上簽字,也非承諾人,并未對《股權投資框架協議》《股權投資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及《承諾函》內容予以確認和承諾,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4.甲公司根據《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簽訂后所發生的相關事宜要求夏某履行回購義務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被上訴人甲公司辯稱】
一審判決正確,應當駁回夏某的上訴請求。一、回購條件成就。Z公司業績承諾未達到約定,夏某、丁某、呂某、乙公司未將Z公司財務報表給到甲公司,沒有按約轉移“Z”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到Z公司名下。二、簽訂《股權投資框架協議》時夏某作為Z公司當時的創始股東簽字,不能以夏某現在不是Z公司股東為由免除夏某的責任。夏某作為創始股東,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連帶回購責任。
【原審被告丁某、呂某辯稱】
一、同意夏某的請求。二、原審判決回購條件成就存在錯誤,丁某、呂某對Z公司的經營狀況一直與甲公司溝通,夏某、丁某、呂某和乙公司未構成違約。三、因甲公司自身原因,經營發生困難,甲公司才起訴要求回購。
原審被告乙公司辯稱:同意夏某的上訴意見。
【一審原告甲公司起訴請求】
1、判令丁某向甲公司支付回購款2,000萬元(回購甲公司持有的Z公司1,936,872元注冊資本的股權);2、判令丁某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以2,0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3、判令丁某支付律師費5萬元、公證費5,100元;4、判令呂某、夏某、乙公司對丁某在上述第1-3項訴請中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5、訴訟費、保全費由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共同承擔。審理中,甲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丁某向甲公司支付回購款2,000萬元(回購甲公司持有的Z公司1,936,872元注冊資本的股權);2、判令丁某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3、判令丁某支付律師費5萬元、公證費5,100元;4、判令呂某、夏某、乙公司對丁某在上述第1-3項訴請中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5、訴訟費、保全費由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共同承擔。
【一審認定】
甲公司、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及案外人XX公司、上海A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中心(以下簡稱B公司)、孫某簽署《股權投資框架協議》(具體簽訂日期不詳),約定如下: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及孫某在本協議中合稱為原股東,甲公司、A公司、B公司在本協議中合稱為投資方;本協議簽署之日,XX公司由各原股東完全擁有,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實繳資本為595萬元;原股東應于交割前按其重新協商的股權比例以1,500萬元的注冊資本出資設立Z公司,并完成該等注冊資本的全部實繳,在原股東實繳完成XX公司剩余405萬元的注冊資本后,原股東應促使Z公司以1,000萬元的價格向各原股東收購XX公司的全部股權,前述步驟完成后,夏某、乙公司將不再持有XX公司或Z公司的股權;原股東及XX公司特此同意并承諾,于Z公司收購XX公司的交易完成后將集團總部與整體運營相關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包括集團的運營系統)轉移到Z公司,交割后集團的所有業務關系(包括所有采購、銷售和其他業務合同)將通過Z公司建立;交割后,Z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繳資本在登記日將增至19,583,924元,出資及持股情況如下:甲公司的投資額為600萬元,注冊資本及實繳出資為1,162,123元,資本公積金為4,837,877元;原股東連帶及不可撤銷地向投資方承諾集團應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以下業績(“業績承諾”):(a)區域內裝有集團POS機并使用集團訂貨系統的便利店、飯店等有效終端店鋪數量達到150家以上的縣級市或地級市不低于30個,(b)有效終端店鋪總數不低于6,000個,(c)集團于黑龍江、吉林及遼寧東三省以外的業務進入城市不低于3個,(d)平均每個有效終端店鋪使用集團訂貨系統發生的月采購金額不低于8,000元;各方同意,投資方有權(而非義務)根據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在2017年7月31日前按本協議項下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向Z公司再投資600萬元,各投資方將按如下份額對Z公司進行投資:甲公司的投資額為400萬元,注冊資本為774,749元,資本公積金為3,225,251元;2.8.3除非交易文件或適用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規定,集團應由董事會管理和控制,董事會應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2.10.1如發生以下事項之一,各投資方有權要求各原股東中的任何一方向各投資方購買其所持有的Z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或要求Z公司向各投資方回購其所持有的Z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b)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各原股東或目標公司明示放棄合格首次公開發行及合格出售,(c)集團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其實現合格首次公開發行的其他重大問題,(d)各原股東、Z公司或XX公司嚴重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且未能及時補救,(e)集團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誠信問題,包括但不限于出現投資方不知情的賬外現金銷售收入……;2.10.2如發生以上事項,各原股東及Z公司應當根據各投資方的要求按以下所列價格中較高者向各投資方收購或回購各投資方持有的Z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并且各原股東及Z公司應當就此向各投資方承擔連帶責任;(b)各投資方為進行A輪投資和行使續投選擇權而支付給Z公司的全部價款及該等價款自各投資方付款日至其回售權實現之日按每年12%的復利計算的利息;(c)屆時如有其它投資人擬對Z公司進行投資的,按屆時Z公司總體估值確定的價格;2.10.3各原股東及Z公司應當于收到各投資方行使回售權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向各投資方支付回售價款,并完成相關交易,如果各原股東及Z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回購價款的,各原股東或Z公司應當(并就此承擔連帶責任)按照逾期未償還金額每日向各投資方分別支付萬分之三的罰息,直至回購價款全部付清;交割先決條件:3.1交割取決于下列各先決條件于最終截止日當日或之前得到滿足:3.1.8員工持股平臺已經依據中國法律合法地成立為有限合伙企業,且丁某已將其代持的所有員工股無償轉讓給員工持股平臺;3.1.15各原股東向各投資方已將其個人或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所有專利、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無償轉讓給Z公司,并完成了相應的權利登記手續;3.1.19各原股東已將其個人或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所有專利、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無償轉讓給Z公司,并完成相應的權利登記手續;3.1.20任何于本協議簽署日作出的陳述及保證于交割日均是真實、準備和不具有誤導性的;3.1.21各原股東、XX公司或轉股權人未曾對本協議中的任何約定有任何違反……;6.2.3各原股東及XX公司向各投資方承諾(并應促使Z公司及所有集團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a)各投資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士應對所有集團公司享有檢查權,包括檢查其財產和設施的權利及對任何集團的財務情況進行專項或例行審計,獲取、檢查并復印所有記錄或會計賬簿的權利,以及與所有集團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員工、會計、法律顧問和投資顧問就其業務、經營和現狀進行會晤的權利,各原股東及集團公司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該等檢查提供全面的合作和配合,(b)于每月結束后15日內,向各投資方提供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集團未經審計月度財務報表,(c)于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120日內,向各投資方提供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集團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決算,(d)于每個新財政年度開始30日內,向各投資方提供經各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的該財政年度的業務計劃和預算;8.1一經各投資方要求,各原股東應就投資方和/或Z公司直接或間接遭受或承受的因下述任何事項而導致的、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利息、索賠的費用、防止損失擴大的費用和因違約導致的資產價值減少或責任增加),共同及連帶賠償各投資方和/或Z公司并保證各投資方和/或Z公司得到賠償:8.3一經各投資方要求,各原股東應就各投資方和/或Z公司因下述事項的損失,共同及連帶賠償各投資方和/或Z公司并確保投資方和/或Z公司得到賠償:8.3.1針對各原股東的相關索賠的解決,或者對于該解決的執行;8.3.2就相關索賠針對各原股東進行的法律程序(前提是該等程序中的判決支持各投資方和/或Z公司),或者對于該判決的執行,包括律師費;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及孫某的地址為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號XX樓,指定收件人為呂某。
2016年7月26日,甲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Z公司匯入600萬元。
2016年,丁某、呂某、乙公司及案外人XX公司、孫某、Z公司作為承諾人向甲公司及案外人A公司、B公司、Y企業、王某發出《承諾函》(具體簽訂日期不詳),載明內容如下: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及孫某、XX公司與投資方于2016年分別簽署《股權投資框架協議》及《股權投資框架協議補充協議》,約定由投資方對Z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承諾人特此向投資方共同及連帶的承諾如下:承《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第三條項下的先決條件已獲得滿足,并請求投資方根據協議的約定進行交割并支付A輪投資和補充投資的款項;如《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第三條項下的任何先決條件未獲得滿足,其將于交割后的_個月內完成或促使完成該等先決條件,投資方在此基礎上進行交割和付款并不構成對相關先決條件的放棄;承諾人向投資方共同及連帶地確認和承諾,如承諾人未于交割后的_個月內完成或促使完成所有尚未完成的先決條件,投資方有權終止《股權投資框架協議》及《股權投資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并要求承諾人退還或促使退還投資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丁某、呂某、乙公司及XX公司、孫某、Z公司向投資方承諾,其就各承諾人于本承諾函項下的承諾和義務共同向投資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17年1月9日,甲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Z公司匯入400萬元,用途為“XX渦輪增資款”。
2017年9月18日,甲公司人員吳某向Z公司人員趙某發送電子郵件,載明內容如下:根據甲公司當初投資Z公司的投資協議,請Z公司將自甲公司投資以來的Z公司每個月的月度經營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及相關業務報表按時發給甲公司,自投資以來,甲公司還未收到過Z公司的月度報表,請本月底將上述期間的所有相關報表全部發送給甲公司,自十月份開始,請每個月10號之前報送上個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報表。
2017年10月9日,甲公司人員吳某向Z公司人員趙某發送電子郵件,載明內容如下:甲公司還未收到Z公司報送的每月財務報表,請Z公司及時報送。
2017年11月15日,甲公司人員吳某向丁某、呂某發送電子郵件,載明內容如下:根據甲公司的基金管理規定,本月10號之前Z公司應發送10月份財務報表至Z公司,截止本月15號,甲公司還未收到Z公司關于10月的任何財務報表,請及時報送。
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XX公證處出具【】號公證書,內容如下:2017年10月12日,Z公司人員趙某向甲公司人員吳某發送郵件,電子郵件載明內容如下:趙某的企業郵箱出現故障,現轉用其個人郵箱進行辦公,之前的貸后數據管理工作一直是天馬、思喆與其對接,附件是二人變動后未發送數據。上述電子郵件附件之一為2017年數據統計表,該表載明內容如下:時間分別為2017年1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2017年5月、2017年6月、2017年7月、2017年8月、2017年9月,地區數分別為19、19、19、19、19、19、20、20、20,正常運營點數分別為7,352、8,297、9,113、11,424、12,801、14,027、16,293、18,371、21,090,合計簽約店數分別為8,291、9,023、10,192、12,237、14,301、16,310、18,543、20,730、23,621,月總銷售額分別為22,816,046.14、26,344,755.32、31,208,937.27、30,185,210.32、29,325,610.80、30,328,172.00、31,247,087.90、30,412,614.20。
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xx公證處出具【】號公證書,內容如下: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人員吳華貴向丁某、呂某發送郵件,電子郵件載明內容如下:經研究雙方簽署的投資協議等材料,根據投資協議的相關約定以及今年以來與Z公司溝通的情況,甲公司正式提出回購股權的要求,下周初會提交股份回購協議,希望該股份回購協議最遲于2017年12月中旬前簽署,如到時無法達成一致,甲公司將會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
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XX公證處出具【】號公證書,內容如下:2018年1月2日,甲公司人員吳某向丁某、呂某發送電子郵件,電子郵件載明內容如下:附件是律師記錄的會議紀要,請查收,如有遺漏或錯誤,請這兩天告訴甲公司,希望盡快提出明確的回購方案。上述電子郵件附件為“會議紀要”,載明內容如下:呂某表示X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的推進最快,X公司計劃以現金加換股的方式整體收購Z公司,現金對價部分的估值2億元左右,換股部分的估值2.80億左右;吳華貴表示甲公司在2016年12月續投400萬元,但是甲公司在投資后的管理上碰到諸多問題,例如沒有按照協議提供財務報表和召開董事會,故要求創始股東回購甲公司持有的Z公司股權的50%,回購對價為1,000萬元(按照X公司的估值2.20億元計算),相關協議已發送給丁某、呂某;丁某、呂某表示財務報表是有過缺失,現在Z公司資金困難,簽署股權回購協議需要時間,可能要在1,000萬元基礎上打折。
2018年1月11日,甲公司分別向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號XX樓(呂某)、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呂某)寄送《關于要求回購Z股權的函》,主要內容如下: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作為Z公司創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已經嚴重違反《股權投資框架協議》各項約定,未兌現約定的業績承諾,未跟進約定向甲公司提供任何Z公司的財務報表等,未將“Z”注冊商標、域名、著作權轉讓至Z公司,且未根據Z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甲公司再次向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致函并提出如下請求:對甲公司持有的Z公司相當于968,436元注冊資本的股權以1,000萬元的對價進行回購……上述寄往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號XX樓的快件被拒收,上述寄往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的快件于2018年1月12日被簽收。
2018年2月22日,甲公司向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丁某、呂某)寄送《關于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及進行專項審計的通知》,載明內容如下:Z公司:至今,Z公司及創始股東、實際控制人嚴重違反《股權投資框架協議》及《承諾函》的各項約定,未根據投資約定向甲公司提供任何Z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等,且未根據章程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Z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法規定及相關約定,甲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發送函件,但一直未得到回應;甲公司再次致函,請Z公司于收到本函三日內向甲公司提供Z公司成立以來的全部月度財務報表等、聯系甲公司由甲公司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財務審計、提供Z公司的所有財務會計賬簿等。上述快件于2018年2月22日被簽收。
2018年2月24日,上海市xx公證處向甲公司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載明項目為公證費,價稅合計為3,600元,備注為【】-1979號。
2018年3月13日,甲公司向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呂某)、上海市浦東新區XX村XX號XX室(呂某)、上海市浦東新區XX村XX號XX室(呂某)、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XX園XX號樓XX單一XX室(丁某)發出《關于要求更正違約行為和回購Z股權的函》,主要內容如下: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甲公司投資Z公司至今,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作為創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已經嚴重違反《股權投資框架協議》各項約定,未兌現投資協議約定的業績承諾,未根據投資協議約定向甲公司提供任何Z公司的財務資料,未將“Z”注冊商標、域名、著作權轉讓至Z公司,且未根據章程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甲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曾致函要求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履行投資協議約定義務,但目前為止未見任何糾正行為且未主動與甲公司溝通,甲公司現再次向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致函并提出如下要求:1、對甲公司持有的相當于1,936,872元注冊資本的股權以2,000萬元的對價進行回購;2、收到本函后三日內向甲公司提供自Z公司成立以來的全部月度財務報表,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決算,以及2016至2018年度業務計劃和預算;3、收到本函三日內安排Z公司配合甲公司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對Z公司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并由甲公司獲取、檢查Z公司的所有財務記錄、會計賬簿;4、收到本函三日內安排甲公司會晤Z公司的財務部全體員工、外聘會計師、外聘審計師。函件尾部特別提示呂某:因《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的約定,寄送Z公司原股東的所有文件均由呂某接收并負責通知,甲公司向丁某、夏某、乙公司寄送函件的行為不免除呂某的通知義務。上述函件均于2018年3月14日被簽收。
2018年4月17日,上海市xx公證處向甲公司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載明項目為公證費,價稅合計為1,500元,備注為(2018)滬東證經字第6555號。
另查明,Z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目前的注冊資本為21,520,797元,甲公司的出資額為1,936,872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繳出資時間為2017年1月9日。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Z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甲公司作為甲方、XXX律師事務所作為乙方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協議》(簽訂日期不詳),約定如下: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定經辦律師,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務為作為一二審訴訟階段代理人代理甲方向丁某、呂某等提起訴訟,要求回購甲方持有的Z公司部分股權并接受甲方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Z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甲方于簽訂本合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本案前期律師費3萬元;若本案進入一審訴訟程序,甲方應于一審開庭前支付律師費2萬元;若本案進入二審訴訟程序,甲方應于二審開庭前支付律師費2萬元。
2018年4月18日,XXX律師事務所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二份,載明項目均為法律服務費,價稅合計金額分別為3萬元、2萬元。
審理中,丁某、呂某提供一份落款日期為2018年4月10日的《說明》一份,內容如下:“本司自2016年6月22日成立至今,均在相關規定日期內履行電話通知義務,并按期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對公司人事任免和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決策,對相關財務數據和經營狀況進行通報、分析,并提交各類報表(包括月報表以及經審計的年度報表)供股東審核;截至《本說明》出具之日,董事及股東對董事會、股東會各項議案均未提出異議。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董事會,每半年度召開一次股東會。因公司尚處于初創期,董事會、股東會均以口頭商談,舉手表決等形式進行,未留有書面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記錄等書面文件。特此說明?!鄙鲜觥墩f明》落款處蓋有Z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處有丁某的簽字,《說明》材料制作人處有呂某的簽字,公司股東處有案外人王某、孫某的簽字并蓋有案外人A公司、B公司、上海巽銳電子商務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公章。甲公司對上述《說明》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
甲公司表示,如法院對甲公司按照《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10.2.(c)項計算回購款的主張不予支持,甲公司同意按《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10.2.(b)項計算回購款。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成立且生效后,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義務。甲公司與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等簽訂的《股權投資框架協議》《股權投資框架協議補充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予遵守。關于回購條件是否成就,《股權投資框架協議》3.1約定了交割的先決條件,如知識產權的權利登記等,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未按期完成;《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6約定的業績承諾,Z公司的財務資料顯示未按期完成;《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8.3約定Z公司定期召開董事會,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已按約召開董事會;《股權投資框架協議》6.2.3約定甲公司享有檢查Z公司財務狀況及獲得Z公司財務資料的權利,經甲公司催告后,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亦未促使Z公司履行相關義務。據此,根據《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10.1的約定,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已嚴重違反《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的約定,且未及時補救,已對甲公司作為Z公司股東的權益產生影響,一審法院認為回購條件已經成就。甲公司要求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連帶支付回購款,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辯稱回購條件尚未達成,缺乏充分依據,一審法院難以采信。夏某、乙公司主張其無需承擔回購義務,與《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的約定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回購款的數額,甲公司主張按照《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10.2.(c)約定以Z公司總體估值2億余元來確定,未提供充分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紤]到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回購款按照《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10.2.(b)約定計算,數額為甲公司支付給Z公司的投資款加上甲公司付款之日至回購通知到達之日按每年12%的復利計算的利息。按復利計算的利息數額為600萬元×12%×(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3月14日的596天/365天)+400萬元×12%×(2017年1月9至2018年3月14日的429天/365天)+600萬元×12%×[(596天-365天)/365天]+400萬元×12%×[(429天-365天)/365天]=2,279,671.22元,加上投資款1,000萬元,回購款數額合計為12,279,671.22元?!豆蓹嗤顿Y框架協議》2.10.3約定,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逾期支付回購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主張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應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有《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的上述約定為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連帶支付律師費5萬元,有《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相關約定為據,合法合理,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連帶支付公證費,缺乏相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丁某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公司支付回購款12,279,671.22元;二、丁某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279,671.22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三、丁某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公司支付律師費5萬元;四、呂某、夏某、乙公司對丁某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判決中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甲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42,07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47,075元,由甲公司負擔57,022元,丁某、呂某、夏某、乙公司負擔90,053元。
【二審查明】
被上訴人甲公司在本院二審期間提交下列證據材料: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法院)【】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號民事判決書,證明甲公司無法行使Z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二、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和限制高消費令,證明甲公司申請執行后,Z公司和丁某、呂某等原股東未履行生效民事判決。三、Z公司相關無形資產的查詢結果,證明XX公司至今未將相關知識產權轉移到Z公司。
其他各方當事人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質證,夏某對甲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二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其無關;對甲公司提交的證據三真實性無法確認,也認為與其無關。丁某、呂某對甲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二真實性認可,但認為不是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而是Z公司的主要資料都在東北長春的XX公司,且被法院查封后無法取出,故無法履行生效判決;對證據三真實性認可,但認為Z公司是XX公司的全資股東,在XX公司名下的知識產權就相當于在Z公司名下,丁某、呂某想等知識產權申請流程全部走完后一并轉到Z公司名下。乙公司同意夏某的質證意見。
本院對甲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認證認為:該些證據材料真實存在,且能證明本案相關事實,符合二審新證據的條件,本院認定為二審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另查明:2018年3月,甲公司作為Z公司的股東,為行使股東知情權向楊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Z公司提供其及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相關材料供甲公司查閱、復制等。楊浦法院審理后以【】號民事判決書判決Z公司提供其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等供甲公司查閱、復制。Z公司對楊浦法院的判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以【】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Z公司的上訴,維持楊浦法院的判決。2018年8月16日,甲公司向楊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Z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8月29日,楊浦法院向Z公司發出2018滬01**執3302號《限制消費令》。
【二審認為】
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甲公司要求股權回購的條件是否成就。二、夏某是否有回購甲公司股權的義務。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股權投資框架協議》2.10.1條約定,如各原股東、Z公司或XX公司嚴重違反協議的約定,且未能及時補救,甲公司有權要求各原股東中的任何一方向甲公司購買其所持有的Z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或要求Z公司回購甲公司所持有的Z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甲公司主張XX公司的知識產權未過戶至Z公司、甲公司對Z公司的股東知情權未能實現、Z公司未達到約定業績等情形確實存在,符合《股權投資框架協議》約定的回購條件。甲公司關于股權回購的訴請應當得到支持。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股權投資框架協議》中夏某是作為原股東簽訂協議,原股東系回購義務的承諾者和履行者,故夏某認為Z公司成立后其不再是Z公司股東、其不應當承擔回購義務的訴請,無合同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夏某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關于頭部pos機構瘋狂回購, 業績不達標構成根本違約的知識,后面我們會繼續為大家整理關于頭部pos機構瘋狂回購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