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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錢方pos機刷卡安全嗎
9月15日,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洗錢罪的案件,被告人孫某田利用POS機刷卡的方式,將上游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犯罪所得加以合法化,其行為構成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份,許某君(已判刑)以做銀行“沖量”業務為名,從周某波處獲取他人身份信息,并辦理了四張銀行卡。通過中間人聯系到孫某田,并告知有貪官贓款需要洗白,讓其幫忙聯系POS機主。孫某田聯系了四名POS機主郭某凱、謝某博、阮某仁、韓某偉(均已另案處理)。因對報酬問題未談妥,后許某君拋開孫某田直接聯系了阮某仁,要求上述四名POS機主拋開孫某田直接操作刷卡洗錢。
2015年4月8日,許某君安排周某波將5000萬元存入四張銀行卡中,兩天后,阮某仁按許某君的授意使用銀行卡通過POS機分別轉入韓某偉經營的商貿公司500萬元,謝某博轉入郭某凱經營的實業公司4500萬元。當日,轉入商貿公司賬戶的500萬元及實業公司的1150 萬元未能轉出。4月12日,郭某凱聯系孫某田,稱手頭有 1000余萬元讓孫某田幫忙洗白,并承諾給其50萬元;阮某仁稱有500萬讓孫某田幫忙洗白承諾給其30萬元。孫某田聯系廣州“老王”刷卡洗錢時發現銀行卡被凍結,未能洗錢成功。2019年1月8日,孫某田被公安機關抓獲。
濟南平陰法院審理認為,孫某田明知是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伙同他人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洗錢罪。孫某田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未遂,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依法判處孫某田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3萬元。
洗錢是很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會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孫某田認為只是幫人“倒手”轉一下錢,結果觸犯刑法,悔恨終身。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國陸 通訊員 孟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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